(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開車通過黃閃燈、沒有指示標志的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7月30日,記者從寧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最終違反“讓右原則”者承擔主要責任。法官提醒廣大駕駛員,若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警,以免承擔不利后果。
毛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國道240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國道240與金朱公路交叉路口地段時,與駕駛小型轎車沿金朱公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彭某相撞。事故導致毛某、彭某兩人受傷,兩車受損。案發時,該路段交通信號燈為黃閃狀態。
毛某和彭某分別為A保險公司和B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A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向毛某支付車輛損失11萬余元后,依法在該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毛某對彭某、B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權。
由于事故后毛某未及時報警,交通事故部分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寧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涉案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建議雙方就損害賠償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A保險公司將彭某、B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主張二者支付理賠款11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事故雙方的責任劃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本案中,毛某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報警,致使事故成因無法查明,事故雙方責任無法劃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毛某駕車通過國道240與金朱公路交叉路口時,在調整為僅黃閃狀態的交通信號燈提示的濕滑路段行駛過程中,未能減速慢行并及時避讓右方來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讓右原則”。綜上,毛某應在該案涉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70%)。同時,彭某在行駛過該黃閃狀態提示的濕滑路段時,未注意觀察車況,減速慢行,應承擔次要責任(30%)。綜上,法院判決B保險公司向A保險公司支付3萬余元,駁回A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生效。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讓右原則”得以確立。這一規定在保護駕駛人的生命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法定通行原則,“讓右原則”促使駕駛員主動關注路口狀況,培養“禮讓先行”的駕駛習慣,推動形成文明出行的交通文化,從根本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法官提醒,發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時報警,協助交警完成各項檢測工作,查清事故成因,否則將會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為避免安全事故,無論是左車還是右車,通過交叉路口時都應仔細觀察,減速通行。多一分謹慎,就少一分危險,遵守規則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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