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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受損得到責任方補償后,又向保險公司申請并獲得理賠,需要返還保險理賠款嗎?7月29日,湖南高院發(fā)布一起涉保險理賠款案件。
2023年5月6日,彭某停放在小區(qū)外圍停車位上的車被高空墜物砸中,致車輛頂棚受損。彭某此前已為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車損險,故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同年5月21日,彭某(立書人)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zhuǎn)讓書》和《“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載明“授權貴公司以立書人名義或者貴公司名義向責任方追償、本人尚未得到上述責任對方或其他相關人員給予的賠償、沒有放棄向責任對方索賠的任何權利。出險原因為‘單方事故,停車受損’,第三方責任方為某物業(yè)公司”等內(nèi)容。某保險公司于同年5月31日支付彭某車輛維修費4200元。
然而,彭某卻早在同年5月18日與某物業(yè)公司簽訂了《受損協(xié)議書》,以免除一年半的租停車費4680元作為補償。
2024年7月4日,某保險公司起訴某物業(yè)公司要求追償,法院以某物業(yè)公司已采取了安全措施并盡到了警示義務且已積極就案涉車輛損失作出了補償為由,判決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于是,某保險公司又在2025年1月8日起訴彭某要求其退還保險理賠款42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有關規(guī)定,彭某在向某保險公司轉(zhuǎn)讓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耙呀?jīng)與責任方達成補償協(xié)議,且金額大于定損的金額。因此,某保險公司要求彭某返還保險金420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遂判決彭某向某保險公司返還保險理賠款。目前,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表示,財產(chǎn)保險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補損害,被保險人不能因此獲利。在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情形下,如果被保險人既可以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金,又可以從第三者處獲得賠償,則被保險人會雙重受償,獲得超過其損失的補償,違反公平原則,也易滋生道德風險。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制度能夠防止第三者逃脫本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分別從保險人和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處獲得雙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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