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疫情防控影響停止營業,承租非國有房屋能否減免租金?南通崇川區法院公眾號日前辟出“‘疫’案說法”專欄,通過典型案例進行解答——在一起房屋租賃糾紛中,該院判決房東對因疫情停業的影院減半收取房租。
2017年,南通某影院與某商圈運營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綜合服務協議,承租崇川區某廣場的三個區域,期限15年。2020年2月起,因疫情防控需要,影院停止營業沒了收入,不能支付租金,被運營公司訴至區法院,要求支付租金、綜合服務費、違約金等。
影院辯稱,疫情期間有關部門發文要求停業,失去營業收入,直至2020年7月有關部門下發常態化防控下有序推進影院恢復開放的通知,才于次月恢復營業,請求減免停業期間的租金和綜合服務費。
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即使疫情屬不可抗力,由于并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故由此導致的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的損失應由雙方分擔。案涉影院主張對2020年2~7月的房租等予以減免,根據案情和疫情期間妥善處理民事糾紛的指導意見,判決運營公司對影院2~4月的租金78222元及綜合管理費39111元予以免除。一審后原告上訴,南通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介紹,對疫情防控期間承租非國有房屋的企業和個人是否可以享受租金減免,最高院2020年發布有關《指導意見》,鼓勵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引導當事人參照有關租金減免政策進行調解,協商不成的,依據公平原則裁判。對商業用房承租人主張疫情期間租金減免的,如受疫情影響房屋無法正常使用,承租人要求減免房租,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未影響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僅基于客流減少等造成營業收益受影響的,一般不免除租金給付義務;如對承租人營收產生重大減損,可依據公平原則酌情調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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