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集團原董事長袁仁國受賄案政治影響大、社會關注高,加之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檢察機關如何保質保量完成案件的審查任務?
近日,最高檢在官方微博中發布《案“鑒”:這起“反腐”大案,我們做到了“極致”》視頻,首次揭秘了“袁仁國案”辦案細節。
早在2018年10月,貴州省監察委員會對茅臺(600519)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袁仁國涉嫌職務違法問題立案調查。視頻顯示,在辦案過程中,40多名辦案人員從袁仁國家中清點出黃金制品、手表、珠寶、字畫等1588件,其中不乏象牙等稀有物品,以及人民幣、美元、英鎊現金等若干,辦案人員用了一天一夜才清點完畢。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袁仁國出生于1956年10月,貴州仁懷人,曾任中國貴州茅臺(600519)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
據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2021年9月23日上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政協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袁仁國受賄案,對被告人袁仁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袁仁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8年,被告人袁仁國先后利用擔任貴州省茅臺酒廠副廠長、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長、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得茅臺酒經銷權、分戶經銷、增加茅臺酒供應量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29億余元。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仁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袁仁國受賄2050萬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最高檢微博、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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