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工信部中小企業局已經給了反饋,相關程序正在進行中。”
3月10日,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陳晶瑩告訴第一財經,在日趨復雜的市場環境和疫情背景下,我國中小企業經營風險增加,對重整制度的改革需求尤為迫切。然而,我國現行重整制度存在適用主體不明確、申請動力不足、制度供給單一、程序高昂等問題。因此,她在今年的兩會上提出關于修改《企業破產法》的議案,建議依據中小企業的特殊屬性和內在需求來重構適合中小企業挽救的重整制度,修改完善《企業破產法》。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全球疫情仍在持續,世界經濟復蘇動力不足,大宗商品價格高位波動,外部環境更趨復雜嚴峻和不確定。我國消費和投資恢復遲緩,穩出口難度增大,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困難。今年我國將著力穩市場主體保就業,加大宏觀政策實施力度。完善減負紓困等政策,夯實經濟穩定運行、質量提升的基礎。
中小企業破產少
陳晶瑩援引數據表示,截至 2020 年底,我國市場主體總數已達到1.4億戶,中小企業戶數占比高達95.68%,貢獻了60%的GDP、50%的稅收以及80%的城鎮就業。然而,中小企業的生命周期整體較短,平均壽命僅2.9年,集團公司的平均壽命只有7~8年。
尤其是在新冠疫情的影響下,中小企業的韌勁抗性更顯不足,企業倒閉數量增加。但是,“通過破產程序退出市場的企業卻少之又少。”陳晶瑩表示,自2007年6月《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我國每年的破產案件受理數量從未破萬,而中小企業的破產案例比例微小。
陳晶瑩認為,造成中小企業倒閉多、破產重整少的原因,除了人們對破產功能認識不足,沒有真正理解破產法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社會調整作用外,更重要的是傳統重整制度、《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不適于中小企業的本質特征和生存發展需求。
因此,她提出,建議明確擴大《企業破產法》的主體適用范圍,從現行的“企業法人”擴展為“企業等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各類市場主體”。
其次,在《企業破產法》的重整程序方面做相應的修改和補充。比如,中小企業重整應以企業的主動申請為前提,并且法院對重整可行性的審查可適當簡化等。另外,在《企業破產法》第八章重整部分增補適用于中小企業重整的規則,并為中小企業重整設立專門的破產管理部門。
突出市場化、法制化方向
除了上述議案,上海代表團在今年的兩會上也專門就修改《企業破產法》提出了一份議案。
這份議案提出,修改《企業破產法》要突出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向,可重點在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推進破產程序的府院聯動機制,形成整體合力;二是完善簡易破產程序,提高破產審判效能;三是創設實質合并破產制度,解決關聯企業破產難題;四是優化財產保全措施和破產財產處置制度,加快破產程序進程;五是完善破產程序終結后的相關制度,解決破產企業“注銷難”的最后一公里問題。
上海代表團的議案總結了具體的方案,并附上了《企業破產法》建議修改條文。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提出了關于建立大型民營企業債務風險預警機制的建議。他提出,疫情之下,部分大型民營企業債務風險加速暴露。因此,建議從完善破產重整管理人制度、規范關聯企業合并重整、提高破產重整方案質量等方面著手,優化破產重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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