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兩會報道組
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人福醫藥(600079)董事長李杰將再次攜多份建議、議案上會。
作為行業代表,此前兩會李杰曾提出重視原料藥綠色環保工藝開發,給研發“創新藥”特定稅收優惠等多項建議。今年,李杰再次關注醫藥研發問題,提出應加強藥品研發知識產權保護,落實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制度,完善“雙首個仿制藥”激勵制度等建議。
近年來,我國在創新藥領域取得了長足進步,2021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共批準83款新藥,其中國產新藥51款,較上年呈現出爆發式增長。
李杰認為,伴隨著更多企業加大新藥研發和投入,藥品研發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日漸凸顯,與之相匹配的一項重要措施——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制度也亟待完善。
“新藥研發是一個高投入低產出的領域,行業內有3個‘十’的說法,十年研發周期,投資十個億,僅僅10%的成功率,這其中大量的投入主要是用于藥品試驗數據的獲得,因此這些數據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李杰說。
在此背景下,李杰建議,以《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實施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簡稱《實施辦法》)為基礎,增加臨床試驗數據的保護對象,包括改良型新藥,以及憑借自行取得證明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試驗數據而提出上市申請的仿制藥。
“因為只要進行了較大樣本量的臨床試驗,就意味著巨大的時間和經濟成本的投入,對相應數據給予保護,可避免他人直接使用其數據‘搭便車’申報,有效保護新藥申報者的權益。”李杰說。
他建議,對不同類型的藥品設定不同的保護期限。依據《實施辦法》,參考美國、日本、歐洲等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建議改良型新藥設立4年保護期,創新藥、兒童藥、設立6年保護期,罕見病用藥設立7年保護期,創新生物藥設立12年保護期,另外基于自行取得的證明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的試驗數據提出上市申請的仿制藥設立4年保護期。
此外,李杰提出完善“雙首個仿制藥”激勵制度。2021年7月4日,《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簡稱《辦法》)發布,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對首個挑戰專利成功并首個獲批上市的化學仿制藥(雙首個仿制藥),給予市場獨占期,并在該藥品獲批之日起12個月內不再批準同品種仿制藥上市”。
李杰表示,《辦法》中的激勵制度,對藥企加快“雙首個仿制藥”研發申報的激勵效果還不明顯。
對此,李杰建議,延長市場獨占期。由《辦法》中的12個月延長至24個月,讓企業能夠有更長的時間來消化前期專利挑戰和研發的大量投入。同時,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相關部門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在藥品集采和醫保談判的過程中為“雙首個仿制藥”給予一定的激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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