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高歌 2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煤炭價格的“合理區間”,且在“合理區間”內煤、電價格可以有效傳導。
根據《通知》,“本次調控符合當前經濟發展形勢,上下游能夠實現較好協同發展”的區間是,秦皇島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長期交易價格每噸570~770元(含稅)。
這一區間低于2021年12月由發改委經濟運行局起草的《2022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550元/噸-850元/噸的浮動范圍。2017年煤炭長期合同制度和基礎價+浮動價的定價機制得以建立,2017-2021年的基準價為535元/噸,上述合理區間則略高于此。
在北京能研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技術總監焦敬平看來,這一區間較為合理,本次調控充分考慮了后疫情時期全球經濟復蘇、地緣政治沖突加劇等因素導致了大宗商品價格的普漲;同時鑒于市場煤價格監管難度較大,去年年內市場煤價格部分時間遠高于中長協煤炭價格,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長期合同供應主體合同的增量簽署和合同履約等情況,煤炭價格區間的合理上移,有利于調動中長期合同簽署方的積極性,提升煤炭供應的保障性。
電價的浮動區間已經有所擴大。2021年10月12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就將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浮動范圍擴大為上下浮動原則上均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焦敬平認為,電力價格的浮動區間的擴大使得適度地調整中長協價格對電力下游企業的影響變弱,也有利于煤炭、煤電上下游的可持續發展。
綜合考慮合理流通費用、生產成本等因素,《通知》相應明確了煤炭重點調出地區(晉陜蒙三省區)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
焦敬平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原來的長協關注點在港口,現在是增加了對產地的價格區間的調控,尤其是晉陜蒙主產地。此前存在的問題是,盡管坑口到港口的費用相對透明,但港口和坑口的價差去年出現了大范圍的波動,比如坑口去年1600元/噸時,環渤海港口最高報價達到2300元/噸,700元/噸的價差遠高于實際運輸等中間環節產生的費用。上述規定目的在于抑制不合理價差的現象,規范中間環節。”
據經濟觀察網記者了解,部分坑口煤礦也曾表示造成價格偏高的原因有:其所在的煤礦比較特殊,周邊沒有運輸鐵路通道,銷售都是汽運,散戶通過當地煤炭交易中心進行網上競拍;基本都是地銷,沒有鐵路,為了規避風險,都是公開的競拍價格。
在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方面,《通知》提出“引導煤、電價格主要通過中長期交易形成,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內運行時,燃煤發電企業可在現行機制下通過市場化方式充分傳導燃料成本變化,鼓勵在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設置上網電價與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掛鉤的條款,有效實現煤、電價格傳導”。
焦敬平認為,這有助于糾正目前部分價格信號失靈的情況。從價格傳導的角度看,煤價漲跌是可以傳導至電價之上的,但現在的情況是,供需并沒有過于失衡的情形下,價格畸高。通過政策將價格盡量調整至合理區間,可在此區間內通過供需的信號去引導市場價格。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司長萬勁松表示,這次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既不是重回政府定價,也不是放任自流”。也就是說,當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內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放手讓市場主體自主交易形成價格,政府監管要“到位不越位”,不得進行不當行政干預;一旦價格超出合理區間,立即采取調控監管措施,促進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
為使煤價保持在上述“合理區間”內,《通知》提出:提升供需調節能力。保障煤炭產能合理充裕,完善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進一步增強政府可調度儲煤能力,完善儲備調節機制;強化市場預期管理。健全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制度,規范煤炭價格指數編制發布行為。煤炭價格超出合理區間時,充分運用《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回歸;加強市場監管。嚴禁對合理區間內運行的煤、電價格進行不當干預,加強煤、電中長期合同履約監管,強化期現貨市場聯動監管和反壟斷監管,及時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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