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帶4歲半的女兒到北京的一家私立醫院治療弱視,在醫院護士的指導下,從醫院購買了一臺“紅閃儀”用于輔助治療。沒想到,儀器剛用了4個月,突然發生了“爆炸”,女兒當場被嚇壞。王女士找到院方之后,院方卻不承認在院內有儀器的買賣行為,這令王女士難以接受。
上個月19日,王女士像往常一樣拿出“紅閃儀”要為女兒做訓練,“插上電源,剛按下開關,我就聞到一股煙味。正準備拔電源,就從電源線那兒躥出一個電火球。當時女兒已經把眼睛對準儀器了,幸好我趕緊挪了一下儀器。雖然沒傷到孩子,但我的毛衣袖子瞬間被燒黑了。”王女士回憶起當時的場景十分后怕,“女兒被嚇得哭了半個多小時,要不是我當時反應快,后果真是不堪設想!”
王女士介紹,4個月前,她在北京的一家私立醫院購買了這臺儀器。“當時醫生開了儀器用作孩子日常的輔助訓練,后來護士問我家里有沒有,如果沒有可以從醫院租或者買。”出于對醫院的信任,王女士使用微信給這名護士轉賬840元后收到了這臺儀器。“我看周圍人都是類似的流程,也就沒起疑心。后來才發現只有這個轉賬記錄,卻沒有醫院給的任何收據。”王女士說。
沒想到,當儀器出現問題,王女士找到醫院請求賠償時,醫院卻否認了在院內有這樣的儀器買賣行為。院方稱,不能確定王女士的儀器從哪兒購買,如果只是將錢轉給了護士,那只能說明是兩人之間的購買行為。但院方承認了該護士是醫院的職工,并表示目前該護士已經離職。對此,王女士表示難以接受:“我全程就是在醫院大堂買的儀器,之后也一直跟這個護士聯系,怎么現在就不是在醫院買的了?護士也突然離職了?”
隨后,記者聯系了這名護士,護士表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她已經從醫院離職,一切糾紛均由醫院處理。對于當時的購買情況以及具體的離職原因,這名護士表示“什么都不能說”。
出現這樣的情況,醫院到底應不應該擔責?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彭艷軍律師表示,員工收取貨款的行為既可能是職務行為,也可能是個人行為。“職務行為”是指員工獲得了單位的授權而履行職責的行為,由單位承擔法律后果;如果是“個人行為”,單位通常不承擔法律后果,但如果“個人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時,則單位也需承擔法律責任。表見代理即行為人雖未獲得授權,但能使相對人形成合理信賴,則構成表見代理。
彭律師進一步解釋稱,本案中,即便護士收取貨款并非醫院授權,是其個人行為,但由于之前一直是其負責王女士的接待、就診、檢查等工作,使王女士形成了合理信賴,構成表見代理,醫院與王女士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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